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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怎么写)

2023-05-15 00:22:15职场理财1

1. 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怎么写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对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市供热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突出规划引领,统筹推动热源、热网等配套设施建设;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划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细化应急管理规定,提高应对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怎么写)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对制定《条例》的立法背景、必要性及制定过程进行了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供热面积不断扩大,广大用户对供热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供热用热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科学化、设施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供热管理、用热服务的标准化,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在沟通协调、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的制定出台填补了我市在供热立法上的空白,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对于提升供热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已于2021年5月14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

(2021年5月14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用于延长采暖供热期限和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

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应列入老旧小区统一改造规划之中,改造费用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位置或改变用途。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热发展的需要,适时对供热热源、热网、换热站进行建设,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申请用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要求,结合供热单位意见,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按照城市供热规划,供热单位可根据供热能力在已建成的换热站及庭院管网上扩建新用户。

第八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九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集中供热管网负荷已满区域,新建建筑或未接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应采用其他清洁能源供热方式供热,并逐步纳入统一的集中供热范围。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用热单位在申请用热时,应将供热工程施工图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审核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确认。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如需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对于供热工程、抢修破路恢复费用应按照实际工程成本计价。

供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购置及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既有建筑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

第十四条需要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用户,应在本采暖期上一年度的九月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用热单位应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完供热用热手续。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热用户当年不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三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止。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

第十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供热收费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方式,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优先采用热计量收费。

供暖期内采用热计量计费的,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毁损的,期间热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修复或者更换后,继续按照热计量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在供热期间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三)不能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帮助消除;

(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六)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二)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

(三)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五)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六)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

(八)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2℃以下的,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受上述供热温度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热用户门窗敞开不能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

(三)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室外最低温度连续五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的;

(五)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

(六)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七)建筑物入住率过低的;

(八)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的有关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方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方厂区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按双方合同约定。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需要改变供热管径或其他供热设施的,应到供热单位征询意见后方可施工。因擅自施工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二)爆破作业;

(三)排放污废水、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五)堆放垃圾、杂物,挖坑、掘土、打桩、钻探、顶管;

(六)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七)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在管网上方放置及建设任何遮蔽物;

(八)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九)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供热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热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热单位接到供热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供热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通知相关供热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热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部分除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抢修费用。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政府投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二)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三)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的,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会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四十条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 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怎么写的

规定一: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证质量,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稳定安全的原则。

规定二: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规定三: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有计划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定四: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方法。

3.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职业规划书

这个专业就业方向比较好。到学校可以选修别的专业。

4. 热力岗位

待遇在四五线城市还是很不错的,大概五千块钱左右。

5. 热力公司职业

司炉工操作证有三类: 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司炉工是锅炉司炉人员的简称,是操作锅炉这种特殊设备的特种技术作业的专门人员。一般意义上的司炉工是蒸气机车上的锅炉工人,蒸汽机车上的一个工种,目前国家运营铁路已无蒸气机车,只有各大单位的内部铁路线上还有蒸汽机车。 现在新设的许多专门的看蒸汽机车旅游的专题旅游,如辽宁的铁法矿务局就有。司炉工的概念也在随 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的变革而延伸,如冶炼、火力发电等行业专门负责燃料燃烧和火候的司炉工。

6. 热力公司个人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用热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企业经营、用户自愿、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六条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产业规划相衔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有配套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单位预留符合供热相关标准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分布式供热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供热单位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用热。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法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备设施及安全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体期限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日通知热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十五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整改。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热用户交费。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住宅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阀门处(含阀门);非住宅热用户至整体建筑红线处;

(三)住宅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非住宅热用户整体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及维护保养,确保采暖供热期内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应急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采暖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

(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热用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 热力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强调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8. 热力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能、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热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供热规划,结合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方式。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用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企业提出用热报装,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第九条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

  已经投入使用的供热设备设施需要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供热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条本省对供热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资金和能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遇到特殊天气,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制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热力供应计划,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

  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备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缴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十七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第十八条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对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热用户逾期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热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第十九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提出查询、报修等服务申请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计入经营成本。供热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或者因建设单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延长保修期的,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企业报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供热设备设施事故、能源供应短缺以及弃管弃供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热和其他事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室温监测装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热用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热力员工的岗位职责

热力公司的电工,主要工作是负责热力公司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一、热力公司电工岗位职责:1、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职业有效操作证件,持证上岗;2、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班制度,遵守员工守则和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3、负责所管辖项目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4、完成所管辖项目内大型接待活动和节日活动特需的照明布置、接线及设备安装和拆收工作;5、负责设备/线路的巡检工作、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向领班或工程主管汇报并设法解决;6、接到报修任务及时处理,加强工种间的协作配合...

10. 热力工人职业规划简短范文怎么写好

普通工人工资1000多,转正后1年工资为8-9万,五险一金,每年5天带薪休假,内部有食堂并为外地单身员工提供单身宿舍。此外,根据搜索结果2,郑州热力集团公司本科与研究生转正后税前年薪10-12万。而搜索结果3中提到,热力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大约为6000元左右,加班双倍工资,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同时享有五险一金和大额年终奖。综合以上搜索结果,热力公司正式员工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加班工资、年终奖等福利,具体数额可能因员工职位、工作能力、业绩表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11. 热电厂职业规划

  西南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双一流”“211工程”“特色985工程”“2011计划”重点建设并设有研究生院的研究型大学,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中心城市——成都。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毕业后就业前景:

1、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的基础理论,学习各种能量转换及有效利用的理论和技术,受到现代动力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有进行动力机械与热工设备设计、运行、实验研究的基本能力。

2、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主要培养能源转换与利用和热力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适应和创新能力,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高级人才,以满足社会对该能源动力学科领域的科研、设计、教学、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人才需求。

学生应具备宽广的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热学、力学、电学、机械、自动控制、系统工程等宽厚理论基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与自动控制技术方面的知识。

3、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毕业生可在大型企业、相关公司以及相关的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和管理部门从事热能工程、动力工程、制冷工程方面的研究与设计、产品开发、制造、试验、管理、教学等工作。

4、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发电厂、内燃机厂、汽车制造厂、物流调控、锅炉厂、大型机械厂、造船厂、空调厂、制冷设备厂、暖通工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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