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合同签个人原因(离职写个人原因好吗)
1. 离职写个人原因好吗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
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
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扩展资料:办理离职的具体流程手续一、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二、用人单位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1、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离职申请,递交离职申请书,同时要求结算工资和薪酬。
2、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办理人事关系变动手续,和保险手续。3、注意事项: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3-15天,正式员工应当提前30天,否则有可能会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
同时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求公司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避免纠纷。
2. 离职写个人原因好吗怎么写
注明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离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如果离职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离职时间一定要写清
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一定要说明拟离职日期。因为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员工什么时候离职,很重要。
3. 离职原因写的个人原因,以后就不能追责了吗
如果员工非因工伤或患病治疗一段时间还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员工是因为违法违规被开除,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员工的,应该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给予申诉的机会。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说来,除因违法违纪外,其他都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离职原因写的个人原因有赔偿吗
1、该员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从公司的做法看,应该不是。所以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渎职罪,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2、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
涉及的规定条款很简单,你一看就明白了: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
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企业是否有针对这种情况,制订能够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企业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如果是普通企业员工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除非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是不能要求员工赔偿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起诉,你朋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该公司拒不发放工资(构成“克扣”)或者通知解除合同,你朋友可以依法起诉。考虑到可能会有人觉得这样规定不合理,简单说下法学原理
(不全面不准确,仅为易于理解):雇员获取劳动报酬的依据是“付出劳动”,而非“确保企业实现赢利”。既然雇员正确工作
所创造的收益是由雇主享有的(例如本例中签订合同所形成的利润),那么雇员工作错误的风险也应由雇主承担。
如果事情做成了雇员拿1000元工资,雇主赚1000万元利润;而失误却由雇员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雇主对“付出劳动”的质量有要求,则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先告知)或制订规章制度(集体同意并公示以保证合理性),这样才能确保相对公平。当雇主这样做时,雇员才有选择权,例如辞职或请求调整岗位。5. 离职写个人原因会被打回来吗
当然是合理的。
因为如果说没有批准,你马上可以不用来上班就。不来上班了的话,那就属于旷工。
按照劳动法来说,如果说企业拒绝离职申请,那么你可以在30个工作日之后自动离职。
这种情况下是符合规矩也是不能算你旷工的。但并不代表你填了离职报告就可以马上不来上班的。
因为一个员工离职之后需要做工作上的交接,还需要新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对接。如果你交了辞职报告马上就不来了,那么工作交接上就会出现空缺,而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损失。
虽然说大部分劳动法是倾向于员工一方,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条款对企业也有一定保障的。
类似像你提出的这样的情况,其实就是劳动法对企业的保障条款之一。
工作是相互的。你需要在企业上找到合适的岗位,通过工作来换取报酬。而企业也需要大家都来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果人人都像你这样,交个离职报告就马上不来了,那么企业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这种现象并不是一个社会想要看到的正常现象。
况且单从为人做事的角度来说,就算你离职,我觉得应该也需要有始有终吧。
像你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相信不只是你辞职的这个企业对你会有不好的评价,如果说你一直都是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在任何企业也不会受到待见。
既然你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那就坦然接受这样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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