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项目经理离职原因分析(项目经理擅离职守)
1. 项目经理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单位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011.12.20)第70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2001.7.5)第53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个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项目经理擅离职守怎么办
第一条为了明确GPS岗位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提高效益,同时也是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 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GPS监控员,负责本公司所有车辆的日常监控工作,必须认真对公司每台车辆GPS 轨迹跟线路牌及合 同规定的行程核对,看是否相符。
第三条 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超载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及时的提醒警告, 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安全经理汇报。发现重大 安全隐患要迅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对违章处理结 果做好登记。
第四条 负责做好每台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记录、资料整理归档。对运行中私自按业务的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并报告车队长进行处理。
第五条对开线路牌的车辆,必须认真审查,看该车辆GPS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负责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填写各项报表,根据报表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交公司主管领 导。
第七条负责GPS平台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生故障时,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维修正常,同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串岗、脱岗,依时准点上下班,并做好换班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辞退并视其情节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1,擅离职守,没有请假而上班时没有在岗位的 2,上班时间睡觉或者没有认真行使监控职责的。 3,发现违章行为,没有处理或及时向领导报告的。 4,出具假的GPS安装、使用正常证明的。 第十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检查落实。安全部负责解释。
3. 项目经理擅离职守的原因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相关工程交给施工队施工。工程队项目经理借故不愿意施工影响了工期。可以向项目经理的上级反映情况。如果不能解决。只能自己保留证据,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所以说类似的纠纷向派出所备案是没有作用的。派出所也不会帮你备案。
5. 项目经理离职属于不可抗力吗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还有战争等不可控因素等情况。
员工离职的情况,那是企业留不住的,如果企业有非常竞争性的优厚待遇,比如说薪资和福利待遇都很好,可以通过协商,提高福利待遇从而改变员工的去留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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