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控职业规划(副职调控员的岗位职责)
1. 副职调控员的岗位职责
人事局已经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辖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机构设有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综合计划科)、政策法规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开发科(人才培训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技能培训科)、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与生育保险科(行政审批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设有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劳动仲裁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技工学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二)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流动中介组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预警制度,促进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规划和管理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综合管理机关事业的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统一管理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办法和计划;组织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公务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和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统筹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副调研员是什么职称
调研员通常是指在某个机构、公司或组织中从事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员,如市场调研员、社会调查员等。在正式场合,可以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或“某某调研员”,比较正式。在日常交流中,可以简称“调研员”或“某某”。需要注意的是,在口头交流中,调研员的称呼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不同性别、不同职称、不同级别的调研员称呼会有所不同。
3. 副职调控员的岗位职责怎么写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核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核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编写岗位说明书,写明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省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县级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选审核确认后,由单位聘用。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监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0、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要求,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调整、聘用职务等级。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实施
52、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3.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5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5、各省辖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6、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4. 副调度是什么职位
电力调度员有前途
调度岗位属于电网企业里面比较关键的技术岗位,岗位等级比较高,介于普通员工和副科长之间。薪资待遇水平相比普通员工来说稍微高一点。
对于运维检修一线岗位不会风吹日晒,不接触设备不会有人身安全的威胁。相对于营销不用和用户打交道,对于不喜欢社交的人来说是个优点,接触人少。
5. 副职调控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为适应新常态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政工职评工作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激发广大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现重新制定《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在再就业指导办公室(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服务保障部门、托管中心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人事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维护稳定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岗位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保卫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文化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及广播电视等岗位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比照宣传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在新经济组织任党建指导员和社区党组织成员可比照组织岗位参评政工专业职务。
2.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已经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受聘在政工岗工作或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转入政工岗,以及从党政机关分流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3.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以及在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政工专业人员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过处分期又打算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根据其受处分期限,相应延长其履职年限。未明确处分期限的,须将其履职年限向后顺延1年以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已查实的,取消原有政工专业职务并终身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二、评审、聘任原则和专业结构比例
1.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把个人、单位、评委评价赋分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评委赋分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结果。
2.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实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政工专业部门、岗位,进行专业分工。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3.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原则上控制在在岗高级政工师总数的1%-1.5%;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50%。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政工师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评审(确认)及指标下达,由各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三、申报条件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一)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定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均可确认政工员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中国革命史,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相关的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4.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可直接确认政工师资格。正常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相应的专业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社会、伦理、心理、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7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8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后取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6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及格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10分以上。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4年;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1.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科学内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律、文学、美学等学科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能力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全市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
3.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深入研究人们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社会深层思想问题,破解工作难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4.继承和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思想品德优良,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示范作用强。关心和依靠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和解疑释惑。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从容应对和驾驭各种复杂、困难局面。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5.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政工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市、全国同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
6.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及受聘届满的任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7.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和无任何专业技术职称在非政工岗工作满15年的人员转入政工岗后履职年限:大学本科毕业累计满6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满5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累计满4年。
四、代表作品
1.申报政工师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有1篇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字数在25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
2.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有1篇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
3.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人员,必须在受聘履职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引用;或由个人编著、与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字数不少于10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专著1部;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重要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总字数不少于1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高水平论文。
4.本人撰写、主编的政工专著,或本人在政工专著中撰写5000字以上的独立章节,均可作为参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代表作品。
5.代表作品由2人以上合作撰写的,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五、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
2.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30分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期间获得国家级个人或集体政工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因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
3.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履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非常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1)受聘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个人曾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国家级荣誉称号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
(2)受聘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和效果。
6. 副职调研员
一是职级层次不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二、公务员职级与职务限制不同: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以后,三级调研员对应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调研员对应二十级至十四级。三、晋升条件不同: 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回答于2023-01-04
7. 副调研员的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具体职权范围依工作岗位需要而设置。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调研员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但是调研员属于非领导职务。 调研员只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调研员属于12级至15级。有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调研员、副局级调研员、局级调研员等级别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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