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职业病(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错误的论述是)
1. 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错误的论述是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2. 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错误的论述是()
煤矿工人日常用品要求是口罩,头盔,都不能少
3. 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错误的论述是哪些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5. 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个人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综合防尘八字方针是“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革: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这是消除粉尘的主要途径。如遥控操纵、计算机控制、隔室监控等避免接触粉尘;用含石英低的石灰石代替石英砂作为铸件材料,可减轻粉尘危害。
水:即湿式作业。这是一种既经济又简便实用的防尘措施,如石材湿式切割、研磨等。
密、风: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方法。如采用密闭尘源与局部抽风相结合,防止粉尘外逸。抽出的含尘空气再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入大气。
护:即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可佩戴防尘护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效果好的有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适用于粉尘浓度高的环境。粉尘浓度低的环境可佩戴防尘口罩。经常进行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清洁,养成良好习惯。
管:即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减少职业病危害。
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和能力。
查:即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时如发现有以下疾病者均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严重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部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等。
6. 关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错误的论述是什么
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7. 个人职业病防护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