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职业卫生防护(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1. 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个人职业中毒安全防护措施
(一)、消除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通过改革生产工艺流程消除有毒化学物质;用无毒的代替有毒的或用低毒的代替高毒的化学物质是最理想的措施。如采用无氰电镀工艺、无苯胶水、用毒性较低的甲苯、二甲苯代替高毒的苯等等,从根本上消除了危害较大的氰化物中毒和苯中毒的发生等。
(二)、降低车间毒物的浓度如果不能依靠工艺有效消除毒物,则通过有效降低工作场所的有毒物质的浓度,具体可以采取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生产和加强通风排毒设施,降低车间毒物的浓度,使之达到卫生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加强个体防护做好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在不能消除毒物或不能降低毒物浓度时显得非常重要。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一方面可防止腐蚀性毒物对皮肤 、粘膜的直接...密闭化和自动化生产和加强通风排毒设施;并坚持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粘膜的直接损害。严格就业前体检,通过改革生产工艺流程消除有毒化学物质,同时加强机械设备和通风设备的维护管理。
(四)、个人职业中毒安全防护措施有以下几点供参考、加强生产环境和健康监测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用无毒的代替有毒的或用低毒的代替高毒的化学物质是最理想的措施。在现有条件下、雾等形式存在的化学物可选用机械过滤式的纱布口罩,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受损情况并及时处理,而以气体,使之达到卫生标准。
(三)、如采用无氰电镀工艺,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毒物经皮肤粘膜吸收,增强体质也可防止中毒发生,及时找出毒物浓度超标的原因并及时处理。同时还要注意在生产过程中卫生设施的布局、降低车间毒物的浓度, 如果不能依靠工艺有效消除毒物、无苯胶水。同时加强营养。使之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电气安全防护的措施
一、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绝缘2、屏护3、障碍4、间距5、用漏电保护装置补充防护6、安全电压。
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1、接地、接零保护2、双重绝缘3、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4、非导电场所5、电气隔离6、自动断开电源
2. 4、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都有哪些?
穿戴顺序:
步骤1:戴一次性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
步骤2:戴防护眼罩。
步骤3:手卫生后戴里层一次性手套。
步骤4:穿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步骤5:穿防水胶靴。
步骤6:戴外层乳胶手套。
经过喷淋消毒
脱摘顺序:
步骤1:脱外层乳胶手套。
步骤2:脱防水胶靴。
步骤3:解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小心地由内向外翻卷脱掉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步骤4:取防护眼罩。
步骤5:摘除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6:摘除里层一次性手套。
步骤7:手卫生后换回个人衣物
3. 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包括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4. 5种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及防护的有害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回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答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拓展资料: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5. 职业卫生自我防护措施
部分劳保用品(如:工作服、胶鞋、手套、口罩、防毒面具、毛巾、洗衣粉、洗手液)数量过少。
2、部分劳保用品质量上有问题。(如:塑胶手套易被酸性腐蚀;胶鞋等质量不好) 3、一些必需劳保用品未有。(如:机修防电焊眼镜、仓库搬运工没有袖套和围裙;冬夏工作服未分开;雨衣建议每人一套;)
4、一些劳保用品发放不够及时。(如:作为福利的个人劳保用品发放拖拉;防毒面具活性炭车间发放不够及时)
5、工伤报销太麻烦(有的不给报或拖报)。 员工的部分建议:
1、打粉包装员工要求每人发一瓶洗发水,同时发放洗手液; 2、化验室要求同时配发车间工作服,白鞋,多备洗手液; 3、包装车间发专用手套。
4、离心间建议配备塑料围裙,以防原料甩溅。 5、机修人员电焊时应配防护眼镜。 实际情况:
1、部分劳保用品是有些少,但按正常使用的话,基本上还是够的,可以考虑适当增加。以一车间为例:手套,双月一双,单月两双;毛巾:每月20条;洗衣粉30包,员工反映不够用。福利性的劳保:一年6条毛巾、6块香皂;工作服一年2套,劳保鞋一年2双。
2、部分劳保确有质量问题。如:塑胶手套、棉口子。
3、一些岗位需要另配必要的劳保用品。(如:车间及仓库发放袖筒及塑胶围裙、化验室发放白棉鞋等)
4、车间存在劳保用品监管不严、非正常使用的问题。例如:车间未有领用登记,员工领用有多有少;部分劳保如雨衣,以往每个车间都有3—4套,现在不知所踪;部分员工私自将劳保用品如手套、口罩等带回家用,后又故意向领导反映不够用。
5、劳保采购不及时(领导采购,可能因工作忙,常耽搁),影响发放。
6、员工反映工伤报销的问题不实。工伤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走,不存在不报或拖报问题。个别员工将非工伤的发票让公司报销,公司查明后因拒绝报销而造成员工嫉恨。
改善措施:
一、明确责任制度,专人专项负责。
根据公司《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之规定,安环科作为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治的责任部门,应组织开展各项实质性的工作。工会及人行部作为服务性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环科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实施进行监督和提议。
二、召集安环科、工会、生产部、人行部相关责任人集中讨论商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新修定《劳保用品采购标准》及《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三、员工反馈的一些合理话的建议(比如:增加部分劳保用品、改善工作环境等),经与相关人员商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严控采购环节,专人采购,供获商必须持有“国家劳保用品专营许可证”。仓库保管员每月上报库存,保证采购的及时性。
四、组织车间主任、班组长学习劳保领用流程和使用规定。劳保用品必须由车间主任领用,员工不得擅自领用;车间有必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亦应加强对部分劳保用品的监管,严禁工人私自带回或故意损毁。
五、仓库做好入库、出库台帐,严把发放关。
六、安环科定期组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及消防知识的培训,并进行书面和现场操作考核。
七、人行部、工会做好工伤员工的送治、鉴定、费用报销及探视工作。 八、定期组织对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的调查,并及时针对性改善。
6. 如何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
保护环境要做到:
1、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自然保护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