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规划思政教师(职业教育思政教师职业规划)
1. 职业教育思政教师职业规划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 职业教育思政工作
对待幼儿的道德——热爱幼儿
作为幼儿园教师,对待孩子要满怀热情,要时刻关注幼儿、热爱幼儿。在现代社会,有些“失德”的教师会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对待幼儿,如:虐待幼儿等现象,这都是要坚决杜绝的事情。幼儿园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在各种活动中,要尊重幼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讽刺、漫骂、挖苦幼儿,要促进幼儿主动、全面、健康地发展。
2.对待自己的道德——以身作则
作为幼儿教师,我们要做到为人师表,注意自己的着装及为人处事的礼仪,为幼儿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也为其他老师起到表率的作用。为此,我们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教学态度要认真严谨,善于打破教学约束,积极创新,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此外,教师还要做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
3. 职业教育思政教师职业规划方案
思想政治素质发展的目标是:坚定理想信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树立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首先,要以培养"三有"青年为任务,提高青年使命感与责任感,强化青年自身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其次,要以创新协同发展为抓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形成"一体化"全阶段德育内容。全方位协同育人,联动育人模式,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新气象,帮助青年成长成才,成为未来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4. 职业教育思政教学改革
新时代思政教师六要新要求新标准: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对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是:
思政课教师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做到信仰坚定、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思政课教师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以讲好用好教材为基础,认真参加教材使用培训和集体备课,深入研究教材内容,吃准吃透教材基本精神,全面把握教材重点、难点,认真做好教材转化工作,编写好教案,切实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
思政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坚持以思政课教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深入研究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思政课教师应当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按照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要求,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5. 思政教育专业职业规划
从目前就业趋势来看,教师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行业,而且由于人口爆炸,对教育的重视,在中国特有的环境下政治是各个学校必学的科目,所以就业前景还是很不错的。
本专业毕业生,在就业选择上,面还是比较宽的,主要从事思想宣传工作、高校学生工作等。
其发展方向可以向管理干部、政工干部、思想宣传工作者、中学政治课教师、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骨干、高等或中等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与科研等高级人才。
此外,毕业生也可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特长、职业气质等方面在新闻机构从事政治、时事方面的报导与关注,也可在企业的政工科、工会、宣传部等部门就职。
对于交际、外貌、形体等的要求以不同的职业而定。比如公务员、选调生等有身高、形体的要求。
而交际能力是每一份工作都必须而且应当具备的能力,并且交际能力越强越有优势。
6. 思政教师的职业规划
就业前景不错的
第一,思想政治受社会重视。全社会都很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那么,从事这个领域的人就业机会依然增加;第二,研究生学历决定了的。现在有的四、五线城市还把研究生当成人才引进,进去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免笔试,给与安家费等奖励;第三,参加公考面宽。公务员和学校招聘,这个专业都有很多岗位,所以,这个学历和专业的就业是补错的
建议,要有参加各种公考的心理准备,同时,相关的证书要齐备,有了这些,你就不会迷茫了
7. 高职院校思政教师职业规划
高校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对学生在校期间德育体全面发展的有着特殊作用。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存在的特点,对高校辅导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从三个方面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进而做好本职工作。 关键词:高职院校、辅导员、学生工作 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正确认识和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高校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对学生在校期间德育体全面发展的有着特殊作用,是学生的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也是学生无话不谈的朋友。面对现阶段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和存在问题,要求我们政治辅导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本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已经多年,对学生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 一、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 高职院校学生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他们和普通高校学生一样具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但是他们也有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1、学生思想涣散、纪律性差 目前高职院校班级中学生思想凝聚力不强,总体学习学习氛围不好;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较多。有的学生即使去上课也是睡觉,做与课堂不相干的事。甚至有的学生,从来不把学校的校纪校规放在心中,甚至对老师也不尊重。2、缺乏学习动力,自觉性差 大部分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文化基础差,学习习惯、学习方法不好,课堂上接受新知识较困难,课后自控力差,不能自我加压。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是主要是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技术工作,所学专业的针对性和实践性相当高。但是实际上多数学生不注重每次的实验、实训课。他们对待专业课仅仅为了应付一门功课考试及格而已,很少为自己的前途着想。3、思维活跃,思想消极 学生进校后更注重自身社交能力的培养,主要精力不放在学习上,对社会工作热情极大,接受新事物快,思想开放。但由于社会经验和阅历不足,容易接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实中就业压力、学习压力、生活压力以及人际交往障碍都会对学生造成消极心态和不适应。4、学生干部工作热情高,缺乏服务意识 高校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主力军,是沟通教师和学生的重要纽带,是老师的得力助手,是繁荣校园文化的具体组织者,作为年轻人他们工作有一股冲劲,有很高的热情。但由于学校、系部虽注重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但缺乏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导致学生干部的素质不尽如人意,如工作爱出风头、合作意识不强,注重个人利益、少服务意识,在学生面前摆架子,和同学关系逐渐僵化。 二、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伴随大学生活的各个阶段,与学生接触多,交流多,辅导员在一言一行中表现出来的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是一种直接而有力的教育因素,对大学生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辅导员优良的道德品质、优雅的言行举止会对学生产生正面的、积极的影响;反之,则会对他们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辅导员要率先垂范,端正品德言行,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责任感,以自身最佳的师德境界、师德规范和师德行为,以强大的人格力量,积极地影响和教育学生,带着感情去做学生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三、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1、以学生活动场所为阵地,对学生进行有效引导 学生刚进校园时,远离父母、远离自己熟悉环境,一时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环境,他们感到孤独、寂寞,这时候宿舍成了他们心灵的依靠,利用宿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忽视。一方面作为辅导员应该深入学生宿舍,加强与学生进行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和动向时,多主动沟通,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我认为应该在校园建立功能齐全的学生活动场所,在辅导员指导帮助下,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丰富多彩文化生活,和学生进行各种思想交流,使他们感情上有寄托。同时在活动中建立一种信任与相互尊重,易于控制学生心理,达到更好地教育引导。2、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建立辅导员谈心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正处在一个思想极易波动的关键时期,面对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迷失人生的方向,产生过激的行为。而谈心是发现问题,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的主要途径,它通过和学生进行语言和情感的交流达到思想上的共鸣。谈心还必须把握好尺度,否则会是得其反。首先,我们要不断充实自我,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在谈心时候能够做到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其次,我们要将心比心,做好一个倾听者,就是说我们找学生谈心的时候,一定不能高高在上,摆出老师的架子,这样学生心理会对我们紧闭,不能敞开心扉和我们交流;最后,抓住学生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要在摆事实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细节问题上进行合情合理的剖析引导,要循循善诱,不断启发学生的思想,对学生做好正确的思想疏导。3、重视学生干部能力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学生干部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班级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干部队伍的素质是做好学生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使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还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有效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在培训中强化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不能凌驾于普通同学之上,让学生干部养成乐于奉献的精神。其次,学生干部又要起表率带头作用,要给他们合理安排工作,让他们在实践工作中不断锻炼自身能力,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力量;最后,学生干部还需有团结合作的意识,这样才能使他们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我们在培养学生干部的同时,要加强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加大学生工作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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