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个人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自yu(林业岗位履职情况自我鉴定)
1. 林业岗位履职情况自我鉴定
落实责任,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联系环境保护部卫星中心和广西有关有卫星遥感的单位,对全区范围内的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安部门,立即处理,立即点名通报。
贵港市人民政府也组织了巡查组,每日对全市范围内的秸秆焚烧进行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因此,全市各级农业、林业、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铁的手腕,加强秸秆禁烧管控,要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严禁乡镇及农村区域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清运农村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严禁在城市周边、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及高铁两侧、收割季节的稻田、玉米地以及甘蔗地露天焚烧秸秆,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消除火点。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开展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废弃量,减轻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压力。
(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火点核实核销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并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法监管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农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2. 林业岗位履职情况自我鉴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体要求,更好保障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聘、管理、考核,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聘用
第四条 选聘原则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上岗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登记造册,并签订管护合同。
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聘用。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得跨越各镇(乡、街道)聘用,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开展管护活动。
第五条 选聘条件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一定要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产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林业,热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三)有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服从组织管理。了解林政管理、护林防火、森林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积极性。
(五)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年龄一般在18-60周岁的公民。身体健康,工作表现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七)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必须按要求履行管护职责。
第六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生态护林员聘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国有分场)进行会议研究后公示,报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后聘用,并及时和镇(乡、街道)政府签订管护合同,做到“县建、乡聘、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名单和管护范围在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七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人均管护山林面积不能低于500亩,不跨行政村。
第九条 对履职不到位不宜继续聘用的生态护林员,镇(乡、街道)政府有权予以解聘,并重新选聘。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5天(次),做好巡护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接受林业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
由当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下年可继续聘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解聘。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离岗外出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5.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3. 林业工作人员个人述职
一、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乡镇机关日常事务工作、人大、政协、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主要负责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三)财政所。主要负责乡镇及下辖社区(村)的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监督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推进、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比如:就业、劳动维权、医疗保障、科技、教育、计生优待抚恤、“双拥”等方面的工作,是业务非常繁杂的一个办公室。
(五)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辖区内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六)社会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突发性事件、维稳等方面的工作。
(七)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八)乡村振兴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移民后扶、统计、商务(商贸)等方面的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场镇综合管理(比如:临时摊位、违建乱搭、占道经营等)、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益一类事业机构。
(一)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便民事项等方面的工作。
(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统筹村镇建设、林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建房、村容镇貌、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三)宣传文化中心。主要负责科学、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四)农民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民工服务平台的管理、提供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五)综治中心。主要负责综治、政法、维稳、防邪、大调解等方面的工作。
三、派驻机构。
目前,常见的乡镇派驻机构有3个: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
4. 林业个人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林业四库是中国古代关于林业经济的四部巨著,分别是《木经》、《林海集猎》、《山经》和《山林十三经》。四部经书涵盖了中国古代围绕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利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中国古代的林业贡献很大,也为现代林业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5. 林业工作者个人述职报告
(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林长制,保护发展林业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林长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落实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
(四)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鼓励林农以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农增收;
(六)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林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由同级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
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由总林长或者副总林长组织召开。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责任区为本行政区域。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责任区由同级总林长会议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责任区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确定。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对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副林长对同级林长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按照责任区划分,对上一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负责。村(社区)林长按照责任区划分,对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负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推动林业改革、林业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二)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统筹推进以监管员、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林长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推动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九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做好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二)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
(四)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四)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巡查责任区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重点巡查下列事项:
(一)下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情况;
(二)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重大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五)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省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按照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安排开展巡林工作。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或者副总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总林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级总林长会议。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可以组织责任区内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和相关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林长会议,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统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林长制办事机构承担林长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调度督导、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
(四)承担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向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五)推动林长制工作数字化建设;
(六)完成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五条 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巡林工作,加强与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接,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责任单位联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监管员和护林员,落实林长责任区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
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内的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数字化建设,为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提供实时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社区)林长、副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林业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林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的,上一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或者林长制办事机构、林长制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林长制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6. 林业工作人员自我评价
要熟悉这份工作。光有干工作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熟练地技能和基本知识。没有干好工作的基本知识,就会忙众生乱、忙中出错,致使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影响工作效率,甚至会出现重大错误。要讲求工作技巧。孰能生巧,只有苦干加巧干才能出创造力,出生产力。要增强责任心。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眼爱护这项事业,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这项事业。
7. 林业岗位履职情况自我鉴定怎么写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行林长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攻坚战,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南平的骄傲。
一、层层细化落实。市、县级林长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亲自督导推进,将松材线虫病防控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副林长对责任区域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监督下一级林长履职;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对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抓具体落实。
二、紧盯目标任务。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将疫情小班年度防治任务分解至乡镇(街道),对标对表扎实推进。到2022年12月底,完成2023年防治性采伐任务的90%以上,辖区内枯死松树实现“动态清零”;到2023年3月底,完成2023年防治性采伐和集中除治清理任务,实现山上山下“两干净”目标。
三、实施挂图作战。各县(市、区)及疫点乡镇(街道)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实行“挂图作战”,做到“一县一图”“一镇一图”“一年一图”,推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落地见效,实现“控制增量,消减存量”目标。
四、注重分区施策。聚焦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一重山、高铁、高速和轻轨沿线及中心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确保松材线虫病除治到位,原则上保留其他非松树种及林下植被,科学开设集材道,严防开山种茶、毁林种茶。统筹其他区域,优先对疫情小班实施采伐,宜采则采、宜改则改,最大限度消减疫情存量。种植樱花、乌桕、千年桐、紫花泡桐、枫香等乡土彩叶树种,因地制宜打造花化彩化风貌。
五、严格闭环管理。完善护林员、网格员管理考核制度,强化护林员日常枯死松树巡查、报告,一般区域一个月全覆盖巡查一次,重点区域每周全覆盖巡查一次。紧盯疫木采伐、运输、除害处理、疫源监管等关键环节,对除治山场、涉松疫木加工点、房前屋后等地的闭环监管,严防疫木流失。
六、强化联防联控。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严格落实事前报备、事后回收或销毁等制度,不得随意弃置,不得使用来自疫区的松木及包装材料。
七、加大执法力度。建强森防检疫、执法队伍,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和违规使用松木包装材料行为。
八、推行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市、县防治专业队伍库,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防治服务绩效承包制、综合评分投标法,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优胜劣汰。
九、提升防治技术。林业部门要加强与科研院校交流合作,加大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要联合专家编制防治手册、短视频,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防治专业队、护林员、疫区群众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十、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市对县、县对乡逐级督导机制,对防控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疫点县(市、区)、乡镇(街道),给予通报、督办、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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